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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与支票案例思考2007-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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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流动资金紧张,于是经他人介绍,与其他省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复印机用A4纸10000包。实际上,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目的是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付款期为3个月。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立即向自己的开户行申请贴现。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在审查有关凭证时发现没有供货发票,于是与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饿开户行联系,查询汇票真伪。方复电是“承兑有效”。于是顺利贴现。
后,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收不到货,经查方无货可供,立即通知自己的饿开户行。
后,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拒付。
于是,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银行以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支付汇票金额河利息。
问:
(1) 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2) 如果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贴现,而是直接向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是否可以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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