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俗称五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1990年实施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2009年修订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09年11月12日) 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综上,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在职工工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