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这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赠予方单方面的,这种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在最初颁布时并无扶贫公益方面的上述规定,但随着扶贫丶公益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慈善个人和公司出于支持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诺千金丶大施援手,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社会和教育走出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个别人借慈善之名,比如在“汶川5.12地震”慕捐,对西部捐建“希望小学”的扶贫公益事业的义举中,有极个别人,个别企业一旦扬名后背弃自己的无偿赠予的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上述情形,《合同法》在修改时增加了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予合同,以及公证的赠予合同一旦成立,其合法义务是单方的丶违约主体也是单方的丶一经成立该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经修改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丶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扶贫丶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就立即生效,此类合同就依法确定了单方的违约责任义务。而此类赠予合同有如下特点:
A,双方合意,赠予人自愿单方无偿将某标的物赠予某人或组织,受赠人愿意单方无偿接受赠予;B,合同义务单方,即这种赠予合同确定的义务是单方的,如赠予人必须单方履行赠予义务;C,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旦达到合意(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合同一旦成立)该合同就立即生效其赠予人就依法必须单方履行赠予的义务;d,赠予人如违约不履行“单方义务”的话,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约并向人民法院“单方起诉赠予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