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也没有禁止保险公司设立商业银行。 但是,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只是,在过去,这种部门管理的审批制为“分业经营”体制下保险机构设立商业银行增加了难度。详见: 而且,最近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对保险公司入股商业银行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其实,保险公司入股商业银行早已不足为怪,平安保险和中国人寿等保险机构近年来已参股、控股了多家商业银行。根据信托法律网()了解,平安保险已经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中国人寿正在涉足广东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收购和股改。 在过去,有保险公司“曲线”(如平安保险利用旗下信托公司收购福建亚洲银行,从而组建现在的平安银行)入股商业银行的事。 根据信托法律网()的分析,随着现在政策越来越宽松,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入股已成为综合经营(金融混业)的应有之义。